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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33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现印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二○○六年三月十日

徐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由安装单位携带有关资料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应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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