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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


  四、扎实推进国有农场、农村公共卫生、金融等相关改革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在继续落实全面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基础上,免除国有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负担,将免除负担的好处直接补贴给农场职工。从2006年起三年内,农场内部承包费标准不得提高,农场职工承包地和基本工资不得减少,农场职工社会保障和农场农业服务水平不得降低。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场职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发放农场职工负担权益明白卡,农场职工对卡外收费有权拒付并举报。
  在重点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的同时,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原则,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要加强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要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目标,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安全监管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要求,深化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稳定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

  五、稳妥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高度重视和稳妥开展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健全和落实对县乡政府制止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考核制度。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债务扎口管理、债务预警、政绩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乡镇和村级组织行为,坚决制止新债。要组织审计、财政、农经、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务,对债务进行认真审核,合理划分债务类别,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数额。要区别轻重缓急,确定化解债务的顺序,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要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运用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和资源,支持乡村推进化解债务工作。继续抓好并扩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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