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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北京市公路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北京市公路条例
(2007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市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本市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城乡统筹、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科学管理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路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市道、县道的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管辖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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