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北京市公路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北京市公路条例
(2007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市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本市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城乡统筹、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科学管理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路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市道、县道的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管辖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