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4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平碉楼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平市行政区域内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和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碉楼的保护和管理(包括碉楼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器械、家具、衣物、字画、壁画、雕塑、手稿、书籍、照片、图纸等相关物件,以下统称为开平碉楼)。
第三条 保护、开发与利用开平碉楼,必须保持其真实性及完整性。
对由碉楼、民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组成的村落以及碉楼周围的自然环境都应当进行保护。
第四条 开平碉楼由开平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碉楼的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是开平碉楼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侨务、民政、旅游、环保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和管理开平碉楼工作。
开平碉楼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的保护组织,对碉楼进行保护。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群众性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开平碉楼的义务。
第五条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与使用的开平碉楼,其保护管理经费由所有人与使用人负责,政府可以酌情给予补助。由集体或者私人委托政府管理使用的开平碉楼,其保护管理经费由开平市人民政府负责。
鼓励多渠道筹措开平碉楼保护经费,建立开平碉楼保护专项资金。
开平碉楼经费由开平市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开平碉楼,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