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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四、努力为工会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要加大对工会组建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要求,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建设、劳动保障、工商、贸易、外经贸等部门要配合工会抓好工会组建工作。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在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对工会组建进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开业、歇业、变更、年检等资料要与工会共享,使工会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情况;外经贸局在外资企业审批立项时,要进行《工会法》的宣传,并把建立工会写入企业章程;劳动监察部门要把工会组建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对未建工会的企业要责令依法组建。企(事)业单位开业(或设立)1年内应及时建立工会组织,对应建而未建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会法》的宣传,加大工会组建的告知,并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及时组建;对严重违反《工会法》,故意阻挠、拖延工会组建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取消其评优评先的资格。要按照浙委〔2004〕10号和市委〔2005〕6号文件精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在有25家企业或1000名职工以上的乡镇(街道),编制人事部门要在机构、编制、职位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帮助工会配备好工会干部。
  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工会办公场所及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场)、职工学校(业余大学、工会干校)、疗(休)养院等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在土地使用、资金安排等方面提供支持。市、区县(市)工会机关及列为财政补助的所属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政府会计集中结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会经费由本级财政统一划拨;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级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标准代收工会经费。对开业(或设立)1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按照《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财政税务部门按收缴工会经费标准收取筹备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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