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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三、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
  (七)完善养老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巩固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实行“农保”向“社保”并轨。进一步完善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户中的老年人差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元。进一步深化“春风行动”,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城乡特困老人救助长效机制。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稳定在90%以上,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稳定在85%以上。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政策,促使农村“空巢”老人的撂荒土地向种植大户合理流转,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给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金。
  (八)完善医疗保障与救助机制。加快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健全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行政村可由集体为老年人缴纳其自缴部分的合作医疗统筹费。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按现有政策积极筹措救助资金,扩大救助范围,特别是对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要予以优先救助。
  (九)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意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取缔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组织。司法机关要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加强为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及时地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优先提供援助;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增强老年人的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
  (十)进一步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深入贯彻全国老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优待老年人各项政策。注意照顾贫困、高龄、孤寡、有特殊贡献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具体措施,切实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和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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