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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三十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徐州日报》、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刊登。
  《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规章公布后的新闻发布及宣传等,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起草单位组织、协调。

第六章 备案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要求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规章实施一个年度后的第一个季度,执行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执行部门定期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评估的内容包括必要性、有效性、效益性和公平性。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第七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四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的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公布的上位法或者其他有关规章替代的;
  (三)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
  (四)市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章的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汇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市政府起草、审查、审议阶段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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