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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就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关问题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争议的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本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充分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规章草案及草案说明。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目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的可行性;
  (二)制定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参考的有关文件;
  (三)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及意见协调情况;
  (四)规章确立的主要制度及主要条款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规章草案及草案说明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办公会议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提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规章草案及草案说明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单位应当做好有关汇报准备工作。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格式和数量要求,印制规章草案、草案说明及对照表。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章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负责人作草案说明。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未通过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督促起草单位按照会议决定及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规章由市长签署命令公布。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二十九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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