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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曹建平
二OO六年七月八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符合精简、统一、科学、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用性;
  (五)充分调查研究,反映客观规律,使规章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可操作性,符合本市实际,解决本地实际问题;
  (六)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下列立法技术要求:
  (一)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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