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要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
要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区县(自治县)、乡(镇)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要进一步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七年八月二日
附件:
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
(一)负责参与编制本市安全生产及其监管的有关规划与计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市经委(市国防科工办)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市电力、煤炭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在全市煤炭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督促检查指导全市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管理;指导全市煤矿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煤炭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批,拟定审批办法和程序,颁发批准证书。负责全市监控化学品的数据发布及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的现场核查;负责全市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特别许可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监控化学品及有关设备技术进出口的审核;负责市内从事“禁化武”履约工作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国防工业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地方有关部门解决军工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军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安全隐患整改的工作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活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本地区军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并制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或参与本地区军工企事业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