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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举办体育竞赛、表演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具备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制定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三)合作举办的,举办人之间签订书面合同;
  (四)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电视转播的,向工商、城市管理、广电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事体育健身、娱乐、技术培训和中介服务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按管理权限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地和场所使用权证明、专业人员资格证明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体育竞赛、表演的单位和个人备案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体育竞赛和表演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等基本情况,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举办跳伞、热气球、滑翔伞、赛马、赛车等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医疗急救方案以及运动员办理人身保险证明。材料不齐备的,体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及时补报,在活动举办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暂缓举办。
  第十条 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手续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
  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及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设立气功活动站点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申请书、申办者身份证明、专业人员资格证明、场地和场所使用权证明等材料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开办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石家庄市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经营用体育场地、设施、器材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二)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并在显目位置明示;
  (三)明码标价,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四)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消防器材和救生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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