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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由7个以上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本行业内连续3年以上开展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起;
  (二)吸收的会员占本地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20%以上,或者营业额占同行业营业总额50%以上;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具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章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八条 行业协会成立后,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或者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第十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章程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行业协会应结合本会实际,以大会或通讯形式向会员通报年度工作与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四)没有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和秘书处。秘书长为专职,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
  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应与行业协会的职能、机构、人事和财务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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