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
(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
(七)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民政部门负责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九)司法部门要在专项行动中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及时提供帮助。
(十)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依法监督企业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帮助合法经营的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认真核实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
乡镇、村等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中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发现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苗头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原则。各县区、各部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要加强协作,组成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检查组,相互协作,积极配合。要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任务,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做到有报必查,查明必处,专项行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各县区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劳动用工检查监督负主要责任,要逐级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逐级确认,建立台帐,存档备查。
(二)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要强化执法责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做到“不隐瞒真相,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不浮于表面,不报喜藏忧”。要加大对检查对象的管理力度,监控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登记造册,分类依法及时处理,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