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要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进行拉网式实地排查,分片包干,明确责任,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二、组织领导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为了搞好专项行动,市政府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全监管和总工会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实施工作,并对专项行动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抓紧研究制定本县区专项行动的具体方案,对专项行动作出全面部署,明确工作措施,细化分解任务,靠实工作责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上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于7月下旬对县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职责分工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起牵头责任,对乡村小砖(瓦)窑厂、小煤窑、小矿山、小建筑、小作坊、石灰(石料)厂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严肃查处。
(二)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骂体罚劳动者、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乡村小砖(瓦)窑厂、小煤窑、小矿山、小建筑、小作坊、石灰(石料)厂要依法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