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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制定的《兰州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五日

兰州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精神,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乡村小砖(瓦)窑厂、小煤窑、小矿山、小建筑、小作坊、石灰(石料)厂和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为重点的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时间及内容
  (一)时间:2007年7月至8月。
  (二)内容:专项行动主要针对全市乡村小砖(瓦)窑厂、小煤窑、小矿山、小建筑、小作坊、石灰(石料)厂和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1、依法领取证照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专项行动以县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全面排查和重点检查对象,开展广泛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用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严格依法用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无合法证照的“六小”非法用工,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坚决打击,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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