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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

  9、充分行使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职权。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对某项审议、检查、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行使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职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对会议集中提出需要进一步了解和答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可以向“一府两院”提出询问,由受询问机关负责人作出答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出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需要进行特定问题调查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听取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
  1、建立健全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对照《监督法》《实施办法》规定,对现有涉及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使之与《监督法》《实施办法》规定相一致。要结合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措施,推进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2、加强督办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督办工作机制,落实督办责任。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确定的督办事项,本着谁联系谁督办的原则,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进行督办,定期检查,跟踪问效。市人大常委会督办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加强督办检查,保证各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对监督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简报刊物等宣传媒介,深入宣传《监督法》《实施办法》以及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宣传部门在组织新闻单位搞好对市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宣传的同时,要注意加大对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特别要搞好对社会影响大、监督效果好的监督事例的宣传,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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