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府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备案。法制委员会登记备案后,报送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认为不适当的,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法制委员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反映的情况,指导“一府两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做好对过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工作。法制委员会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6、改进会议议决方式。根据
《监督法》和
《实施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根据每次审议议题,提出相应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办理。初步审议意见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会议分组审议情况整理提出,经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相关专门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报告审议情况和审议意见。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会议所审议议题,形成本次会议的综合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签,在五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印发报告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可要求报告机关继续办理和报告。仍不满意的,主任会议责成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专项检查、调查,并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7、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一周,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有关议题的会议材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审议做准备。为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质量,实行“一表一单”制度。一表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情况统计表》,记载各位组成人员参会情况;一单即《审议意见征集单》,记载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重点。参会情况统计表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参会情况填写;审议意见征集单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或会中根据会议议题填写,审议发言后交给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整理审议情况和审议意见的重要依据。会后,“一表一单”统一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存档,作为市人大常委会考核、评价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依据。
8、加快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进程。市人大常委会要拓宽监督工作的民主渠道,根据实际情况,试行人大代表列席、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和落实列席、旁听人员,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三查(察)”活动,可以邀请部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参加。要建立监督工作的通报和公示制度。凡属
《监督法》和
《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全部公开。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做好向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