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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
  1、强化监督意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增强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监督法》《实施办法》,掌握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通过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进《监督法》《实施办法》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四讲两为”工作目标的贯彻落实,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坚持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原则,坚持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原则,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原则,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
  3、科学确定监督工作重点。市人大常委会要把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以及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比较集中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视察、调查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
  1、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凡需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要督促“一府两院”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说明。形成决议、决定后,由办事机构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执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检查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对需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未提交审议的,相关专门委员会要督促其提交审议;对“一府两院”越权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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