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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地方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工伤保险条例》、《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政发〔2003〕89号文件的通知》(七政发〔2004〕24号)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7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之外的费用由发生工伤的企业支付。在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原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监督检查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企业提供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予以吊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工伤职工身份认定和待遇给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基金有效使用。
  (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责令限期参加,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押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其它事项
  (一)煤炭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参加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二)相关部门要采取灵活有效的形式加大宣传,确保煤炭企业及时了解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为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煤炭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利益。
  (三)勃利县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县域内煤炭企业的工伤保险启动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向市级统筹过渡。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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