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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期限1年以内)。对及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再申请贷款一次,但两次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捆绑使用贷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贴息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
  四、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区开发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当年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到离开公益性岗位为止,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岗位补贴办理程序:每月初由用人单位填报《岗位补贴审批表》和《录用人员名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月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下拨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手中。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每年年底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及所需社会保险补贴金额,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代为缴纳。
  五、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灵活就业认定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本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其它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给予社保补贴。上述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不再享受《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19号)规定的就业补贴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理程序:灵活就业人员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关系协议书》、养老保险缴费票据、身份证复印件及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灵活就业协议》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社保补贴申领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社保补贴资金划拨到区财政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到灵活就业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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