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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进入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学生,其监护人应当向经营者提供计划免疫接种证或相关的健康证明,经营者应予以登记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 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休息室等固定场所;

  (二)食品加工操作间的设施和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墙壁用瓷砖等易清洗的材料粘贴;

  (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有暖气、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排烟、排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专用消毒设施、专用洗刷水池,并定期消毒;

  (六)生熟食品的加工和存放应当分开进行,不得混放、混用;

  (七)餐具、炊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定位存放,用后必须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八)实行分餐制。不得提供隔餐的剩余食品;

  (九)口杯、毛巾等用品专人专用,及时清洗,定期消毒,并有标识,不得混用混放,不得摆放在卫生间;

  (十)床单、被褥专人专用,应每月清洗、消毒2次以上;

  (十一)室内装设紫外线灯,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紫外线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十二)卫生间禁止使用坐便器,地面、便器应及时清洗,每日消毒;

  (十三)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休息的学生人数相适应。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加工食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头发置于帽内;

  (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吸烟;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应用流动水洗手及消毒。

  第十条 有专人负责采购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索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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