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06年4月2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1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自治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
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加强打击、防范、教育、改造、管理、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等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激励约束机制,深入推进平安建设。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引导和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法制和道德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第五条 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开展村社联防、农牧户联防、毗邻地区联防、民兵值勤、巡山护畜等治安联防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秩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积极疏导、依法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