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6〕74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5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南通市市区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经市政府公布的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文化、房管、建设、财政、公安、宗教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相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