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或情节严重(如出现暴力抗拒检查的情形)的;
(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
(八)获得《资格证书》后连续两年未开展相应的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
(九)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定机关依法决定应当取消棉花加工资格的;
(十)国家规定的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改委应当办理有关《资格证书》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依法终止;
(三)《资格证书》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被撤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资格认定机关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资格认定机关通过每年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定期复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8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