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定机关不受理申请者提出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一)因质量违法或其他违法经营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企业已改正且履行处罚义务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半年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其他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一年半的;
(三)出现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为,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四)因违法被撤销原棉花加工资格,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五)因棉花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按法定要求履行处罚义务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发改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公示。
市资格认定联审单位应当在市发改委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公示。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在取得市发改委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登记核准后,方可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和通过验收。
第十条 市发改委在每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接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接受期限发生调整的,由市发改委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申请者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每项一式三份),到市行政许可大厅进行申报。
(一)提交《天津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的材料;
(四)证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的材料;
(五)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公安消防安全验收证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