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凡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资格认定机关对予以受理的申报进行棉花加工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授予新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单位资格认定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原资格认定条件复查合格的,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在过渡期结束后,由国家统一公布取消原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资格认定不收费,所需费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解决。

第二章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本市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已经纳入全国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及其辅助设施等,下同)更新改造规划。

  (三)有市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出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证明:

  1、具备保证棉花质量所必须的棉花加工场所,场地应在30亩以上;

  2、具备必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厂籽棉质量检验环境条件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3、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自动取样、称重装置、条码信息系统等设备,并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轧花工艺和设备;

  4、配备经人事、劳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及加工技术人员(包括获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棉花检验、加工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5、配备符合要求的棉花标准(包括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6、具有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条件。

  (四)有当地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条件符合要求的证明。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别区县由于棉花种植区域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新建棉花加工企业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组织市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持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