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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若受让人尚未取得工业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延期办理土地使用和登记等有关手续。受让人应持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在6个月的期限内到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办理工业项目的立项、规划、环评等有关手续,并持取得的相关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土地登记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对工业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区及生活服务设施区用地比例等控制指标、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以利于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九)出让结果备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出让结果按季度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备案表(原件1份)、《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正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属《云南省关于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55号)中规定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须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当月内报省厅备案。
  (十)信息公布的有关要
  上述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具体地块供应信息、出让公告、出让结果等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政府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处向社会公开发布,使土地出让信息广泛传播,提高土地出让的社会参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保证出让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国家推进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改革土地利用方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工作中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锐意进取,全力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好土地管理职能,密切协调配合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与措施,积极为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创造条件,并注意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和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扎实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程。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即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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