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的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有底价出让,出让底价、标底、竞买保证金等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标底要符合国家及省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供地报件的组织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具体供地方式、出让底价等编制供地方案,组织供地报件,并按照《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报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工业用地的功能划分,依据工业项目的用地功能,确定竞买人资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报件应包括具体地块供应信息公示的有关材料、供地方案、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该地块出具的规划建设意见、有权机关对该拟建工业项目类型的确定意见、土地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出让价格初审意见等,组件所需各项要件材料详见附件。
单独选址工业项目,按项目内容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按上述规定组织供地方案报批。
(六)出让公告的发布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供地方案,将竞买人资格、拟建工业项目类型、土地使用条件等有关要求以及土地出让的其它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告结束后方可组织出让。
(七)出让结果公布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内容应包括土地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出让价格等。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登记等有关手续办理
经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定的土地受让人应持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和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登记等有关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其《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和项目的有关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应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缴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土地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