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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第21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5月1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二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现就我省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我省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工业项目应依法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前,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2007年 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家及省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形式
  我省工业用地出让采取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出让和按用地者申请组织出让两种形式。
  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出让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产业发展以及工业用地需求状况,分批分阶段组织工业用地出让。
  按用地者申请组织出让是指有工业用地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申请中应明确拟使用地块、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拟建工业项目类型、投资强度、容积率指标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供应政策、投资建设标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可以接受的,可以按规定组织被申请地块的供应信息公示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用地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土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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