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核准登记附设药房的药品种类。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的。
(二)不符合《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
(三)业务用房不能满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
(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五)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区(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命名的核定。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许可证者,须在遗失之日起7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执业地点、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必须向审批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每年校验1次。持证机构须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