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积极推广排污权交易,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到“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16.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适当提高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17.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给予财政贴息等扶持。对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新办的城区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比照新办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五、强化环保投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18.将环保投入列为各级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
19.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污染监控等项目建设,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推动环保投入多元化;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县(市、区)财政每年也都要安排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专项奖励资金。各地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0.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等排污费。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环保规划及环境政策研究、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