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总量控制,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9.依据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市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
10.建立污染物排放公报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突破总量控制计划的地区及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11.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按照水域纳污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要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12.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推进濠河及城区河道的清淤疏浚,逐步恢复内河生态和景观功能,实现“水清、岸绿、景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建设,加快市区截污入管进程。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供气区域,继续推进禁燃区建设和燃煤炉淘汰工作;各县(市)也应研究出台加强燃煤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健全对使用消耗臭氧层的监督管理体系,创建国家保护臭氧层友好城市。
13.推进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治理。按计划推进“三镇两行业”污染治理,不再审批年产1万吨以下的酸洗磷化项目和年产3000吨(3000万米)以下的印染项目。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步伐,2007年底前所有小型印染、钢丝绳企业必须搬迁入园。在巩固扩大通启运河、通吕运河流域污染治理成效的基础上,增加如泰运河、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栟茶运河、九圩港河等流域的治理任务,力争到2010年全市九条内河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
14.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全市“六清六建”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生态市建设要求,大力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建设步伐,并列入政府目标考核。积极开展农村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各(县)市应设立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用于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等污染物的处置。市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
四、强化市场机制,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