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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4.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在推进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同时,全面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实施生态工业园建设。支持工业园区进行生态补链和生态重组,构建生态产业链和废物交换循环链,实现物料的闭路循环。对通过市级以上生态工业园验收的,列入市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园内利用废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同时享受“三废”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鼓励ISO14000示范园区建设和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对通过ISO14000示范园区验收的单位给予奖励;将认证情况作为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污染防治资金和向上申报项目时,优先考虑通过认证的单位。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5.制定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成立南京大学南通循环经济研发中心,研究循环经济关键技术。

  6.财政年度安排市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和有关政策措施、关键技术的研究,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额度。现有科技攻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7.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级技术改造贴息资金中安排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鼓励和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列出名单,经贸、环保协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8.鼓励开展“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上述原料生产水泥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积极支持秸秆还田和施用有机肥料。对购买秸秆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施秸秆养畜示范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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