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政发〔200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加快推进生态南通建设,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南通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源头控制,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农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制”和审批责任“终身制”。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加快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的修编与报批。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报省环保厅批准。
2.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结合南通实际,抓紧编制南通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钢丝绳、精制棉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所有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须进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禁止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除已经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之外,不再新建火电厂。
3.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环境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企业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并加大企业技改力度,确保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园区,逾期未进入园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停;姚港化工区三类企业搬迁须基本完成任务,并着手实施搬迁后的生态功能修复。从2007年起,对园区以外的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不再新批区外化工、印染、电镀、钢丝绳、酿造等项目,现有园区外的印染企业不再扩大生产规模。2008年底前,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沿江地区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对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