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和道路范围内,在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指示牌和标识牌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全部拆除;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和道路范围内,在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指示牌和标识牌上设置户外广告,应按照《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七)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凡不符合《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予以清除。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公交车辆,应按照《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凡不符合《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和《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予以拆除。
三、治理阶段
(一)自查自清阶段(自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动员各责任单位和户外广告企业进行自查。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准予、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和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责任单位和户外广告企业自行拆除或规范。
(二)全面清整阶段(自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重点治理违法设置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由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检查验收阶段(自2007年10月8日至2007年10月31日)。对全市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做法和成效,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积极探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市场化运作机制。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成立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戴相龙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陈质枫担任,成员由市市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建委、市市政公路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园林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亲自督办落实。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专项治理活动有计划、分阶段、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真正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