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攻击我区党政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5)大规模袭击外国驻宁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6)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7)劫持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8)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已制定某一类恐怖袭击事件具体处置预案的,依据本预案确定的原则并按该具体预案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的恐怖事件按自治区处置劫机事件预案处置。
2 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具体领导和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妥善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2)减少损失原则。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3)快速侦办原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尽快查清事件真相,缉捕或歼灭并依法从重从快惩治制造恐怖事件或企图制造恐怖事件的恐怖分子,摧毁恐怖组织,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安全和我区社会稳定。
(4)遵循法律原则。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出台必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措施。
3 组织指挥系统
从自治区到各市、县(区),建立不同层次的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指挥部,一旦发生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自治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要立即启动总指挥部,事发地所在地级市启动地方指挥部,事发地县(区)启动现场指挥部。
3.1 总指挥部
由自治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总指挥,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名副总指挥,主要成员单位和主要相关部门一名负责人为成员。同时,调集专家咨询组进入总指挥部,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如总指挥亲赴现场,由其临时指定一名副总指挥负责总指挥部的工作。总指挥部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指挥中心。
3.2 市指挥部
由事发地所在市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主要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3.3 现场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