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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
  (十七)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河滩、水面、草原、荒山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或租赁程序。稳步推行农村经济组织改革。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局
  (十八)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完善农村小型工程公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等制度。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扶贫办
  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十九)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工作。依照乡镇政务公开目录,对农民群众比较关注的财务收支、救灾救济物资发放、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情况,逐项进行公开。基层站所要规范办事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明确办事标准、程序和时限。有条件的乡(镇)要将公共服务的有关事项纳入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积极推行办事全程代理制等便民服务措施。
  牵头单位:自治区纪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
  (二十)大力推行村务公开工作。要把群众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重要的村务、财务活动作为重点进行公开,做到日常事务定期公开,重大事务随时公开。要规范公开的程序,细化公开的内容,丰富公开的形式,有条件的地方除公开栏外,还可以实行资料到户、网上公开等新途径。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农牧厅
  (二十一)编制村务公开一览表,在全区农村基层制作规范的公示栏,督促、检查村务公开工作,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问题。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农牧厅
  (二十二)逐步推进基层党务公开工作,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乡(镇)、村基层党组织工作,都要向党员和农民群众公开。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自治区纪委
  (二十三)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全面推行村民质询和民主评议等制度,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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