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竞赛、表彰及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按国家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大力支持。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在国家及自治区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技师学院和社会技能培训机构。
各类企业按国家规定必须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要同时预算培训经费,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或其他培训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支持服务。各类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二十三)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要认真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准确掌握高技能人才的实际情况,为自治区经济建设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术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开发高新技术、转让技术成果、同业之间交流展示、创新创业、技术合作、传授技艺、传播技能提供服务。加强适用于高技能人才的远程培训和现代培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平。进一步扩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范围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领域。
七、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宁夏“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认真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要建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国资,经委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众团体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