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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四)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高技能人才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实施。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大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各类社会团体多途径培养高技能人才。在自治区各企业行业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拓展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确保鉴定质量。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五)以企业行业为主体,拓宽高技能人才培养途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指导本行业认真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要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本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新录用技能劳动者的上岗培训和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提高企业职工技能素质。鼓励企业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技术交流等多种形式,通过新知识和技能培训、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他企业也要将培养使用技能人才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之一。
  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六)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根据我区实际,自治区及各市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我区急需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
  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要明确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实训方案,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和培养技能人才转变,从学科本位向提高职业能力本位转变,从单一知识型、单一技能型向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转变。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自治区财政将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各普通高校,要根据专业特点和毕业生就业需要,科学实际地调整教学内容,增加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的教育课程,把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适应市场能力,培养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列入教学计划和学分考核,鼓励支持更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增强就业竞争力和后续发展能力。
  各类企业应结合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积极与职业院校合作,联合制定培养计划,提供学习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员参与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帮助职业院校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并从技术设备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从长期在企业生产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抽选确定部分技师、高级技师担任实际操作辅导教师。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当地政府应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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