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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其它考核指标
  一、消防考核指标:(一)本地区“三合一”厂房整改率达100%;(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100%;(三)城区消防栓配备率达100%;(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合格率达85%以上。
  二、工业卫生考核指标:(一)以厂矿为单位,有职业病危害的厂矿企业工业卫生监测覆盖率达80%;(二)接触有害因素作业职工健康体检率达50%。
  三、无证非法采矿关闭率达100%,矿山秩序整治合格率达80%。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发生死亡事故。
  五、无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关闭率达100%。
  六、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率达100%。
  七、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高速公路事故的施救和善后工作。
  八、落实辖区内各级安监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5]194号)和厦门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组织建设的通知》(厦安字[2004]62号)的要求,落实各级安监机构装备配置;继续深化创安全生产合格镇(街道)活动。
  九、督促抓好土制锅炉、土制压力容器、土制起重设备整治;对查出的土制锅炉、压力容器整治率达100%,采石场土制桅杆起重机、石材加工场(厂)土制起重机械、土制载货升降机整治合格率达80%以上。

  注:表中各类事故包括火灾、道路交通、工矿商贸企业、农业机械、内河交通、渔业生产事故,不包括铁路运输、海上交通、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亿元GDP、10万人(常住人口)、道路交通万车数均按2005年实际数测算。本年度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取消评比资格。

  附件2:
2006年厦门市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市国资委: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人数控制指标6人;不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市经济发展局: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人数控制指标8人;不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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