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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厦府〔2006〕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重要工作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目标实行控制和考核,是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2006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目标:今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285人,比去年控制指标少64人,下降幅度为18.34%;其中,道路交通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233人,比去年控制指标少67人,下降幅度为22.33%;工矿建筑商贸企业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39人,比去年控制指标少7人,下降幅度为15.22%。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区(管委会)、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把安全与生产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认真抓好,每半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各地区、各行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考核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同时,要考核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各区人民政府、各单列考核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逐级分解落实,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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