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山区任教。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科技推广机构,加强科技普及工作,健全科技服务体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中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社会待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图书、档案等文化事业。挖掘、收集、整理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加强民族历史研究,开展民族文化艺术交流,做好地方史志的编纂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城乡文化馆(站、室)的建设。扶持和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业余文艺团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内容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活跃城乡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民族文化发展。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扶持力度,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础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民族传统医药的研究和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控制,做好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养当地各民族医务人员,有计划地选送在职医务人员到大专院校学习深造,提高业务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卫生和药品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民族传统体育和竞技体育运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体系,拓宽劳动就业渠道,做好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的劳务输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