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要坚持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在职工下岗安置、企业关停并转、非法集资、基层选举、军转干部安置和复退军人再就业等关系重大事件、涉及征地、拆迁、移民等重大经济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要坚持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
12.认真做好律师参与信访工作。通过律师对上访群众进行法律引导,把属于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问题引入法律程序,或进行诉讼外和解。对符合条件的上访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上访群众对法律和政策理解存在误区或感情上难以接受而引发的上访案件,律师要做好疏导工作,为群众释疑解惑,及时化解矛盾。
13.引导律师正确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对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代理涉及国家利益、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大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及重大敏感案件的律师,要加强监督指导,配合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对外省律师在我省代理敏感案件的,要按省厅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及时掌握动态,并妥当处理。
14.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继续完善以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补充,与社会组织相联系的法律援助体系,增加投入,降低门槛,扩大受援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15.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16.构建和完善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进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当地综治委的协调指导下,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按照综合治理、归口管理的原则,综合运用调处手段,建立、健全联合调解矛盾纠纷机制。
17.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独特作用。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运用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激化、法制宣传教育以及便民、利民、不收费等优势,将人民调解的“息讼”、“贵和”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荣辱观中“遵纪守法”的内容相融会,创新人民调解理念,扩展工作触点,及时了解和把握社会矛盾纠纷的热点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对于重大群体性事件,在露头时防止积累,在发生时防止扩散,在扩散时防止激化,在处理后防止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