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放资料。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潜在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图纸资料等,同时缴纳资料押金及投标保证金。
(五)公开开标。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由项目建设单位主持开标会议。
(六)确定拟中标人。确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拟中标候选人。对投标人有异议的,可在开标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前,向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当所有投标报价超过预算最高限额时,招标无效。当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时,经市采购办同意,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七)招投标情况备案及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拟中标人后,将开标标录、拟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1份,中标通知书一式6份送市招标办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拟中标候选人。
(八)中标通知书备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发出经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四、合同签订
依据中标通知书,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采购办备案。
五、开工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方可开工。
六、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的必备依据。
七、资金支付
按照市财政局《杭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杭财购〔2003〕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首次付款。根据合同约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5%。
(二)中期付款。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说明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支付的项目建设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0%(如中期进行验收的应出具中验报告)。
(三)终期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审价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价。根据审价结果,向市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四)预算控制。因项目建设单位确属实际需要,调整设计变更超过10%以上时,应书面经市采购办审批核准方可调整,否则市会计结算中心不予支付项目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