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8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廉政建设,根据《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它资金,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发包,均适用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对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负有“综合管理”职责;
(二)市政府采购办(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审核采购(招标)方式,以及实施过程中资金拨付的核准工作;
(三)市建设工程招标办(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基建、修缮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绿化管理站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开标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采购方式。项目建设单位需凭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向市采购办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市采购办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
(二)招标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填写《杭州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携带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以及设计施工图,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办窗口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
(三)发布信息。项目建设单位须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办理发布招标信息手续。信息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预算资金最高限额,征求投标人(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停止领取招标资料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