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退出范围内的所有水产养殖业者(包括网箱养殖、浅海吊养和滩涂养殖者)应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养殖情况真实资料,到养殖海域所在区政府如实申报登记;具体登记机构地点由各区政府指定后向社会公布;逾期未申报登记的,按无主财产处理。
四、退出范围内的所有水产养殖原则上必须在7月30日前自行退出。
五、按本通告进行登记并经核实的养殖业者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水产养殖设施的,由所在区政府按补助标准予以补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抢养抢围等新增的、非法占用海域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六、退出范围内的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海域综合整治工程工作,按照要求及时退出养殖,不得阻拦、干扰重点工程建设。
七、同安、翔安和集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村(居委会)集体经济,增加就业机会;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拓宽就业渠道,优先推荐就业;引导原养殖业者转变就业观念,用好养殖设施拆除补助款,自谋职业;积极、稳妥、多渠道地做好水产养殖退出后养殖从业人员的转产转业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水产养殖退出期间,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欢迎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
同安区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发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电话:7115008
翔安区海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7887889
集美区东海域水产养殖退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069249
市海洋与渔业局监督电话:5396328
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电话:5397876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