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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八)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1.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实行首购政策,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准并由市政府采购办确认采购方式后实施采购。
  2.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之一,并事先征求科技、经(贸)委等部门意见,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
  3.对企业采购国产高新技术设备提供政府支持。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可比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九)完善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运行机制。
  1.对生产类、检测类、研发类、高等院校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等作为技术创新手段的设备采购,允许购买国内一流水准的设备。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允许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对具有核心技术的设备采购,可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3家(含)以上企业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
  3.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可以在报市政府采购办同意后,实施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4.经认定适合政府各部门使用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项目,可每年通过一次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签订一年期长期供货合同的方式,实施协议采购。
  (十)优化自主创新产品评标方法。在政府采购评标方法中,在分值设定上考虑自主创新因素。
  1.以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
  2.以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3.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赋予附加分值。对涉及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项目增加适当的附加分值,在分值设定上将供应商拥有技术专业人员情况、在本地区设置研发中心情况、在本地区售后服务网点、专业维修人员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等一并列入评审或谈判的技术性因素。其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项,并设定5%的分值权重。
  四、监督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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