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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自主创新产品的一项采购制度。
  (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和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二、操作程序
  (三)产品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由市级以上科技、经(贸)委、发改委认定。
  (四)企业备案。由企业填写“杭州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备案登记表”,向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登记备案。
  (五)编制目录。由市政府采购办根据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备案登记情况,建立自主产品政府采购备案库,并编入政府采购目录,报市财政局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六)申报预算。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产品,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并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七)实施采购。市政府采购办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下达采购计划,由采购机构按政府采购程序规定实施采购。采购人有特殊情况需要自行采购的,须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
  三、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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