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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3、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统计义务教育对象包括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4、统筹规划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市特教学校设立特教高中班,增加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和质量。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相链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5、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列入政府优惠政策范围,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对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6、以政府为主,充分发挥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城镇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7、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和盲文、手语工作,专门设立特教学生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教师编制。切实提高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质量和数量。加强盲文、手语的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盲文、手语特殊教育培训,为盲人、聋人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创造条件,提高特殊教育水平。

  8、采取多种形式,为各类残疾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鼓励自学成才,在残疾青壮年中扫除文盲。

  (三)就业与社会保障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强自立、体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任务指标:

  --推动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新增残疾人就业1700人,残疾人稳定就业达到23610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将残疾职工普遍纳入社会保险,扩大自谋职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

  --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40名,其中医疗按摩人员20名,保健按摩人员20名,使盲人按摩人员达到100名。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依法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逐步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主要措施:

  1、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政策,采取措施,依法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2、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严格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率。对于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参照用人单位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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