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6〕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的若干意见
(市农办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外向型农业,不断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
我市农产品(包括农、林、渔、牧产品及其加工品,下同)出口企业在本市建立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茶叶、蔬菜、干水果、竹笋、水产、畜禽等生产基地的,凭相关合同每年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补助。本市企业在市外建立各类农产品原料基地的,凭相关合同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二、及时办理农产品出口企业退税,优先解决用电和用地指标
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的“免、抵、退”税政策。自营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并经省外经贸厅确认的各类农产品出口企业,其农产品出口退税指标在省国税局下达各地的指标内优先办理。对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的用电予以优先考虑,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给予落实。
三、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
对积极兴办农产品出口基地、资信良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出口信贷、打包放款、出口信用保险等多种手段,提供融资、结算、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及时满足其资金需求。对企业收购出口农产品的合理资金需求,允许企业凭出口“订单”或出口信用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经营状况良好、资金需求量大、原料收购季节性强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落实解决贷款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的所需贷款应优先安排。鼓励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四、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培育品牌